美国法院如何送达传票?

未知 - 06-15

送达传票,听起来是一个很不起眼的小问题,但实际上它对整个庭审的推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可能会导致判决被撤销,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法院如何送达传票呢?从送达的人员来区分,美国存在三种送达方式。第一种是由执法官(law officer)送达。这里的law officer包括sheriff, marshal, constable三种。但是每个州对这种送达方式的规定并不相同。有些州是不允许这类官员在民事案件中送达传票的。第二种是传票送达员(process server)。传票送达员通常是私人性质的,以公司制形式存在,一般需要经过法院的登记备案才能成为送达员。雇请传票送达员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第三种是无利害关系(uninterested)的成年人。有的州允许原告方的亲朋进行送达,但是一般而言需要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由于送达的重要性,专业的传票送达员越来越受到青睐,成为人们送达传票的首选。看到这里中国的法官和书记员们有没有羡慕呢?是的,美国法庭是不负责传票的送达的,传票未送达的后果也不由法庭承担。法庭甚至需要审查送达的过程,就送达是否有效进行判定。

其实在美国,送达一点也不比在国内轻松。但是由于商业化的运作以及完善的判例法体系,使得美国的送达制度在很多方面又比国内要高效得多。美国的司法体系通过多年的积累,针对何为有效送达这个问题形成了众多的判例,通过这些判例的学习、提炼,也使得从事送达的人员能够做到有章可循,这是目前国内的送达制度所不具备的。下面我们就通过美国加州的几个有趣的判例来一探美国送达制度之究。

第一个案例是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于1998年判决的Stafford v. Mach案。在该案中,送达员曾六次试图将传票及诉状副本送达到Mach家中。在第六次送达时,有一男子在家并且开了门,但是并未透露自己的身份。送达员说明来意后,该男子表示从来没听说过Mach这个人,也拒绝透露自己的身份,并且威胁要报警。送达员此时将文书留置在现场,并且口头宣布“drop service”。送达员根据法律规定在送达证明上记录了送达的基本情况,被送达人的穿着、身高、性别等基本信息,并向同一地址邮寄送达了传票及诉状副本。最终法院判定即便被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材料,该送达也是有效的。这里所提到的“drop service”有点类似于国内的留置送达。但是又不尽相同。根据我国法律对留置送达的规定,如果被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在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送达的过程及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事实。相比来说,我国所规定的留置送达的要求要高不少。在现实中,经常碰到基层组织拒绝提供见证的情况,给送达造成了很多困难。

第二个案例是加州第二区上诉法院于1934年判决的In re Ball一案。案件中,送达员找到了受送达人并且告知了来意。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并且开始离开。此时送达员当着受送达人的面将送达材料扔在其脚下,并且宣告送达完成(“Now you are served.”)。受送达人仍然没有接收材料,并且快速离开了送达现场。法官后来认定如果送达人和被送达人之间没有隔开太远,受送达人可以清楚的听到送达员说话,并且在此种环境下一个理性人都可以理解送达员正在履行法庭公务,那么即便受送达人拒绝亲手接收,也不能成为送达无效的理由。

第三个案例是加州第三区上诉法院于1945年判决的Trujillo v. Trujillo案。该案中送达员找到了正在车中的受送达人Trujillo。当时车窗是摇下来的。送达员用清晰嘹亮的声音告知了来意,但是在其试图宣读及转递材料的过程中,Trujillo将车窗摇上。此时送达员将送达材料放置在车前挡风玻璃上。Trujillo随后开车扬长而去。在后来的诉讼中Trujillo提出送达不合法,但是法庭认为送达员已经明确表明了来意,Trujillo的意见不足以排除送达的效力。

美国宪法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的原则,这一要求也体现在了送达过程中。由于无效送达可能直接导致整个庭审推倒重来,可能会对原告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也就更乐意聘请专业的送达员了。这当然提高了诉讼成本,但是也利用经济原理促进了制度的建立和一个产业的发展,总的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